[案例]家住江西省丰城市荣塘镇店里村的曾国勇,于1999年3月27日与本村的杨长生(在逃)一起乘上由广州开往徐州的420次旅客列车。在列车上,杨交给曾国勇一沓假美元,并约定到徐州把假美元卖出去,得了钱两人平分。次日,曾国勇携带假美元在徐州车站下车,因其神色慌张,被值勤民警拦住并进行盘问检查,从其身上搜出假美元9300元。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,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:以持有假币罪,判处被告人曾国勇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
[评析]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把原刑法“伪造国家货币罪”修订为“伪造货币罪”,这样,货币不仅指人民币也包括外币,若国人或外国人在华伪造、持有假外币,将有法可依。
持有假币罪,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、数额较大的行为。持有伪造的货币是一种非法行为,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,其持有伪造的货币的行为,达到数额较大时,都可以构成犯罪,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,对于行为人在不知是伪造的货币的情况下过失持有的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犯持有假币罪,数额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